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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轮胎规格型号填报要求的通知

2020-02-14

各车辆生产企业:

 为深刻汲取“9.28”长深高速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的规范使用和溯源,提升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安全水平,自2019年10月12日起实施了轮胎规格型号应明确轮胎层级或负荷指数的规范性要求。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填写不规范的情况,为有效提高达标车型申报效率与申报质量,对达标车型轮胎规格型号填报提出如下规范性要求:

 一是各车辆生产企业在申报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时,所有轮胎均应填写符合《载重汽车轮胎规格、尺寸、气压与负荷》(GB/T 2977-2016)等标准要求的层级或负荷指数;

 二是轮胎的层级或负荷指数要符合对应各轴承载能力的要求;

 三是轮胎上同时标注层级及负荷指数时,优先填写层级;

 四是同一轮胎存在多个层级的,应将符合要求的层级全部列出。

 为确保满足安全要求的道路运输车辆顺利进入营运市场,请各车辆生产企业统筹考虑不同管理要求中车型参数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并提前开展相应车型轮胎参数的调整工作。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汽车运输研究中心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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