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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同一型式判定条件(试行)》的通知

2021-02-08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技术管理要求,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依据《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同一型式判定条件(试行)》实施经验和行业需求,我中心组织对该文件进行了修订,经广泛征求意见和论证,现决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2条中“JT/T 1285-2019”改为“JT/T 1285-2020”,文中凡所涉及内容均依此修改。

二、第5.2条删除“发动机生产企业及ECU硬件和软件版本号相同”和“驱动电机型号及生产企业相同、驱动电机控制器型号及生产企业相同、整车控制器型号及生产企业相同”内容,增加“注4:前轴荷/后轴荷是指转向轴与非转向轴轴荷之比。”

三、第5.11条增加“注3:前轴荷是指转向轴轴荷。”

四、第5.12条增加“注6:前轴荷/后轴荷是指转向轴与非转向轴轴荷之比。”

五、第5.38.1条删除“注1:仅适用于客车和牵引车辆”内容,增加“注3:专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车辆产品可与该产品采用的商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原二类底盘或整车车型视同。”

六、第5.54条增加“各轴轮胎数量和车轴数量、布置相同”内容,增加“注4:客车、载货汽车、牵引货车与半挂牵引车之间不可视同;”与“注5:车轴布置相同指转向轴位置相同、驱动轴位置相同。”

注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同一型式判定条件》根据本通知决定作相应修订,重新发布。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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