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28
强制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2023)(以下简称“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分类、外观与尺寸,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和运输,以及产品装用要求和使用中的维护要求等,将于2025年4月1日起实施。针对本标准实施中存在的疑问,本标准编制组编写了解答材料,供标准使用中参考。
1.本标准是否适用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车辆标志?
答:本标准适用范围明确“不适用于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车辆标志”。运输第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专用车辆及其标志装用要求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GB 11806—2019)的相关规定(参见GB 11806—2019中的8.4.8、8.6.3及附录D)。
2.运输危险废物车辆标志如何使用?
答:运输危险废物车辆的标志应根据运单中的危险货物UN编号确定;本标准C.4.1条规定,“当装运的危险货物属于危害环境物质时,车辆、集装箱、罐式集装箱或可移动罐柜应装用危害环境物质标记”。因此,属于JT/T 617.2—2018第5.9.7条规定的危害环境物质,需要同时粘贴或固定危害环境物质标记。
3.车辆原有的标志灯怎么处理?
答: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消防救援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2023)的通知》有关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自2025年4月1日起,按照新GB 13392标准要求,开展危货车辆登记查验,并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指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新GB 13392标准开展检验,不再查验标志灯。对按GB 13392—2005标准配备标志灯且未移除的,不视为违反新GB 13392标准的规定。
4.矩形标志牌的危险性识别号如何确定?
答:标准版矩形标志牌的上部分为危险性识别号。危险性识别号可通过查询JT/T 617.3—2018中附录A的附表A.1确定。其中,第2类至第9类危险货物的危险性识别号按表第(20)列确定,第1类爆炸品的危险性识别号,按表第(3b)列“分类代码”确定。
如果第(20)列或第(3b)列的内容为空(如UN 1069、UN 3480等),则矩形标志牌的危险性别号为空。
5.矩形标志牌字体有何要求?
答:本标准4.2.1.1 d)条明确规定“矩形标志牌底色为橙色,数字、字母字体为黑体、位置居中,边缘线和数字、字母颜色为黑色”。字体线条应符合本标准图1标引序号说明中参数“l8”的要求。
6.矩形标志牌是否需要有基板?
答:矩形标志牌必须有基板。根据本标准5.1.1条规定,“矩形标志牌基板材质应采用符合GB/T 20878要求,且熔点高于900℃的钢板,或经大火燃烧15分钟后,不影响信息显示效果的其他材料。”
7.矩形标志牌必须是钢板冲压一体的吗?矩形标志牌的数字可以采用可替换的方式吗?
答:本标准5.1.2条明确,“矩形标志牌的数字、字母、线条应采用冲压成型工艺”。对于是否需要“一体”或者“数字是否可以替换”,本标准未做限制规定,但无论何种样式矩形标志牌均需满足本标准相关要求。
8.菱形标志牌、特殊标志牌是否需要有基板?
答:菱形标志牌、特殊标志牌可以根据装用方式选择是否有基板。
根据本标准5.1.3条规定,“菱形标志牌、特殊标志牌若采用基板,则基板应采用铝合金,力学性能应符合GB/T 3880.2的要求,或不低于同等强度的其他材料”。如果没有基板,则可以使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反光膜进行粘贴。针对罐式车辆,允许以反光材料在罐体上喷绘符合本标准4.2.2和4.2.3规定,光度性能和色度性能符合本标准5.3和5.4要求的菱形标志牌和特殊标志牌。
当道路运输作为国际海运或空运的多式联运的一个环节时,如果运输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和罐式集装箱的菱形标志牌不符合本标准5.1.3条,但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或《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相关要求,按照JT/T 617.1—2018中6.1条规定,视同符合本标准要求。
9.矩形标志牌装用有哪些要求?
答:所有车型均需在车辆的前端和后端分别装用一块矩形标志牌。载货汽车装用在车头和车尾,汽车列车装用在牵引车车头和挂车车尾。
车辆搭载集装箱、罐箱、可移动罐柜、管束式集装箱等可从车辆上卸除的装备时,集装箱、罐箱、可移动罐柜、管束式集装箱的两侧均需要装用矩形标志牌。若集装箱、罐箱、可移动罐柜、管束式集装箱侧壁上装用受限,可选择在车辆车架两侧适当位置装用对应的矩形标志牌,车辆前后装用对应的矩形标志牌。
罐式车辆(包括罐式单车和罐式半挂车)装运单一危险货物时,两侧不需要装用矩形标志牌,车辆前后装用对应的矩形标志牌。
集装箱装运多种危险货物时,集装箱两侧不需要装用矩形标志牌。车辆前后装用不带UN编号、危险性识别号和分割线的空白矩形标志牌。
若装货部位为多隔舱罐体(包括罐式车辆、可移动罐柜和罐箱),罐体两侧每个隔舱对应位置应装用矩形标志牌。若罐体、罐箱、可移动罐柜侧壁上装用受限,可选择在车辆车架两侧适当位置装用对应的矩形标志牌,车辆前后装用不带UN编号、危险性识别号和分割线的空白矩形标志牌。
若罐式车辆装运C.2.4规定的危险货物,则车辆前后端装用主要危险性物质(即具有最低闪点的物质)对应的带编号的矩形标志牌,两侧不需要装用矩形标志牌。
厢式车、栏板车、长管拖车、仓栅式车辆、封闭式货车,无论装运单一危险货物或者多种危险货物,车辆两侧均不需要装用矩形标志牌。装运多种危险货物时,车辆前后端装用不带UN编号、危险性识别号和分割线的空白矩形标志牌。
当道路运输作为国际海运或空运的多式联运的一个环节时,如果运输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和罐式集装箱的矩形标志牌不符合本标准附录C.2条的要求,但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或《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相关要求,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1部分:通则》(JT/T 617.1-2018)6.1条,视同符合本标准要求。
10.菱形标志牌装用数量有哪些要求?
答:车辆两外侧壁和后端需要装用所运危险货物主要危险性和次要危险性对应的所有菱形标志牌。车辆使用集装箱、罐式集装箱、可移动罐柜或管束式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时,应在集装箱、罐式集装箱、可移动罐柜或管束式集装箱的前后两端和两侧壁分别装用对应的菱形标志牌。容积不超过3m3的罐体以及内容积小于3m3的集装箱,或从车辆外部无法看清装用在集装箱、罐式集装箱或可移动罐柜的菱形标志牌时,应在车辆两外侧壁和后端装用对应的菱形标志牌。
使用车辆、集装箱运输多种危险货物时,要装用JT/T 617.3—2018表A.1第(5)列对应的菱形标志牌。菱形标志牌相同时,不需要重复装用。
使用多隔舱罐式车辆、多隔舱罐式集装箱、可移动罐柜运输两种及以上危险货物时(爆炸品除外),应分别在每个隔舱对应的两外侧壁装用对应的菱形标志牌。罐式车辆两外侧壁和车辆后端应装用菱形标志牌;罐式集装箱、可移动罐柜两外侧壁、前端和后端应装用菱形标志牌。
11.使用多隔舱罐体运输不同标号的汽油(UN 1203)或者柴油(UN 1202)时,罐体两侧的菱形标志牌如何装用?
答:使用多隔舱罐体运输同一种但不同标号的危险货物(如UN 1203汽油、UN 1202柴油)时,在罐体任一隔舱的两外侧壁装用该危险货物对应的菱形标志牌,不需在每个隔舱重复装用。
12.标志牌装用位置有哪些要求?
答:本标准附录C 规定了标志牌装用的一般要求和三类标志牌的特殊要求,9.2条规定了,“在保障操作安全、不遮挡车辆灯光、号牌等情况下,应在车辆、集装箱、罐式集装箱或可移动罐柜的显著位置装用标志牌,具体的装用位置允许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为便于更好理解标志的装用位置,本标准给出了资料性附录D,作为参考。标志牌具体装用位置要求见表1。
容积不超过3m3的罐体以及内容积小于3m3的集装箱,或从车辆外部无法看清装用在集装箱、罐式集装箱或可移动罐柜的菱形标志牌时,应在车辆两外侧壁和后端装用对应的菱形标志牌。